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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游艇责任险将强制提高到1000万

作者:深圳游艇服务网 来源:海子 时间:2016-07-18 16:22:15 浏览次数:

香港政府对于船只包括游乐船第三者责任险的重视,而对于外来的内地及澳门船只,虽然没有强制性的责任险限额,但没有保险单的船只或没有明确保障承诺的,有可能就会触犯香港法律,这对于大陆籍游艇是一个重要提示。

近日,香港海事处发布提高本地船只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最低法律责任保额的《2016 年商船(本地船只)(投保额)(修订)公告》,公告将于2016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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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法律对于本地船只规定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 548 章)规定,除获书面允许的闲置船只或总长度不超过 4 米的非以机械推动的船只外,根据《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第 548 章,附属法例 D)领有证明书的本地船只,须就死亡或身体受伤的第三者风险投保,并须达至指明的最低法律责任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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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出台后,本地船只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的新订法定最低法律责任保额详情如下:
(a)获允许运载多于12 名乘客的船只(第 I 类别的原始船只及并非为租金或报酬而出租的第 IV 类别船只除外),保额为 1,000 万元;以及
(b)获允许运载 12 名或少于 12 名乘客的本地船只、第 I 类别的原始船只或并非为租金或报酬而出租的第 IV 类别船只,保额为500 万元。

2.对于内地或澳门的非公约船只

《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第 548章,附属法例 F)规定,进入或停留在香港水域的内地或澳门非公约船只(即第 548 章第 2 条“ 本地船只 ” 定义第 (e)段所指的本地船只),须为船只在香港水域内使用或停留期间就死亡或身体受伤的第三者风险备有保险单或作出弥偿安排。

从上述可以看出,香港政府对于船只包括游乐船第三者责任险的重视,而对于外来的内地及澳门船只,虽然没有强制性的责任险限额,但没有保险单的船只或没有明确保障承诺的,有可能就会触犯香港法律,这对于大陆籍游艇是一个重要提示。
 
反观大陆的游艇管理,各级部门、各大单位、各级领导,开口闭口安全安全安全,在拥有严格的船舶管理制度和检验制度下,在拥有严格的培训体系下,依然推行保姆式的管理方式,什么起雾不能出、起风不能出、天黑不能出、船小不能出等等,恨不得让船整天趴着码头才是安全的。我们理解主管部门对于安全的重视,也明白总是会有部分人习惯于破坏规则,但对于目前国内完善的口岸船舶管理体系,应该推行的是用者自负的原则,而不能责怪平时怪管的太严,出事时怪管的太轻,对于那些习惯破坏规则的人必须让其付出巨大的代价。同时,管理部门习惯于把安全大包大揽,给基础管理人员太大的压力,而忽视了商业保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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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游艇在国内的保险,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都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险,而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承保对外责任及人员的生命责任保障,才是化解安全事故的最好保障。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是强制性,大部分的船东根本就不会去投保,导致了投保数量少、保费高,从而形成保费高,投保的人就更少的怪圈,以致当有事故发生时更是指向管理不严的怪现象。
 
从这个公告中,可以看出香港政府对于政策执行考虑的周到,特别设置了过渡期:新的法定最低法律责任保额将于 2016 年 9 月 1 日生效。本地船只的保险单如在紧接 2016 年 9 月 1 日前已经签订生效,则现行法定最低法律责任保额继续适用,直至:
(a)该保险单的有效期届满;
(b)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计的一年届满,或
(c)该保险单的条款或条件被更改,以致该保险单不再符合现行的法定要求,三者以日期较早者为准。
 
相比于个别断崖式的通知,如广东临时取消自驾游艇进口清关的做法,香港政府这样的过渡期安排能让业界有更多的时间准备、安排,这样既体现法律的威严,也减少业界的困惑,是否值得其他游艇管理部门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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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作为最安全的交通工具之一,遵纪守法才能保障安全,但即使在安全的工具,也难免会有意外发生,商业保险将是最好的保障。随着中国游艇行业的发展,更多的安全事故不可避免,游艇的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法律强制要求应该是主管部门需要考虑的事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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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海子,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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