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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刑”:游艇违规载货,撞沉“三无”渔船,2人死亡

作者:深圳游艇租赁服务网 来源:辽宁海事网 时间:2024-01-11 16:29:48 浏览次数:

声明:报告来源为政府网站。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报告中隐去当事人信息。报告不得作为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的依据。

 

2023年6月30日0310 时许,登记为游艇的“博洋555”轮从外海运输海鲜返回途中,在丹东东港水域,“三无”渔船发生碰撞,造成“三无”渔船2人死亡。

事故调查组在充分调查后,发布了《海事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对碰撞双方船舶、船东、船员,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1.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博洋 555”轮未保持正规瞭望,未能对两轮所处的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未按规定显示号灯,能见度不良时未使用声号;“三无”渔船能见度不良时未使用声号。

间接原因。“博洋 555”轮实际所有人、经营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三无”渔船不具备法定航行作业条件于伏季休渔时间违规出海。

2.责任认定

“博洋 555”轮负主要责任:改变游艇用途,违规从事营业性运输、超航区航行,违规雾航、夜航;航行期间未保持正规瞭望,航行于近岸水域时,为躲避监管关闭航行灯,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事发前,该船夜间航行于能见度不良水域,以 30 多节航速航行。

“三无”渔船负次要责任:未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法定手续、未通过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不具备法定航行作业条件;于伏季休渔时间违规出海,未如实进行进出港报告;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锚泊时未使用声号。

3.博洋 555”其他违法问题

“博洋 555”轮航行至 39°20′N/124°25′E 附近从事海鲜运输,该水域非我国管辖水域,其行为涉嫌走私。该船发生碰撞事故后,未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的规定。

4.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的问题

东港市菩萨庙镇人民政府对渔船监管不力。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辖区已发现的涉事“三无”渔船进行处置;委托不具备船舶检验资质的单位对兰蛤养殖工具船舶进行船舶检验。

王*国滥用职权。未按规定管理辖区内渔船,违规让涉事“三无”渔船套用船号,并出具虚假《情况说明》,致使相关部门对该渔船放行。盖*违规协助办理离港手续。盖*在菩萨庙镇小岛村船坞码头为涉事“三无”渔船违规协助办理离港手续。

5.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博洋 555”轮实际所有人、经营人孙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改变游艇用途,从事营业性运输;指使驾驶员超航区航行、夜航等违章冒险作业;从事外海货物运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导致 2 人死亡,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走私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2)“博洋 555”轮驾驶员单某,违反相关规定,未谨慎驾驶船舶,从事外海货物运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导致 2 人死亡,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走私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东港市菩萨庙镇水产站负责人王某,未按规定管理辖区内渔船,违规让涉事“三无”渔船套用船号,并出具虚假《情况说明》,致使相关部门对该渔船放行,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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